|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 | 2005-04-25 20:40:34 |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9-02-24 法规内容: 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实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故事。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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