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精神,确保交通系统政府关联事项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企业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促进交通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打造 “阳光工程”,建设诚信交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石家庄、建设河北首善之区、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打造“诚信石家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发挥行政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为重点,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相关企业资信收集为切入点,认真抓好政府和企业的双向信息公开,努力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交通行业实施公开招投标的政府重大财政性投资项目。
(三)组织领导。市交通局成立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工作运转、上下协调及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王亚南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孙宏普、张国庆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财务处、公路处、纪检监察室及石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筹建处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朱禹同志兼任。
(四)工作原则。信息的公开与征集应当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维护参与政府关联事项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二、信息公开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涉及交通行业的政府关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只对相关信息做如实登记与发布。
(一)公开内容。
1、项目信息的公开。一般应公开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拟实施时间、资金状况、入围基本条件、联系办法等,同时还包括要求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中介机构等)需具备的资信情况内容。
2、项目中标结果的公开。要公开中标企业名称、中标范围、中标价格、中标工期、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企业等。
3、项目建设过程的公开。交通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或重点投资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其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公开。
4、参与企业工程质量情况和结果的公开。工程完工后,要对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主要业绩和顾客满意度证明等内容进行公开。同时要公开项目的完工时间、工程质量等。
(二)公开方式。应公开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要求,在法定媒体和市级以上相关媒体发布,包括网络、报纸及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间。公开信息的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时间执行。需要提前向社会公开的项目信息按照市政府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资信收集
收集的信息是指参与政府关联事项企业的相关信息,收集的信息比招标范围要宽,并做如实记录。
(一)收集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所列内容,税务登记证所列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内容,资质证书内容,企业法人相关材料,项目负责人情况,企业人员和设备情况等。
2、专业信息: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业绩、质量凭证、执业经验和顾客满意度等。
3、信用信息: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近五年的业绩情况及银行信用证明,近五年的涉案情况,企业的信贷信用(含抵押担保)情况,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涉法情况。
(二)收集方式。凡有信息收集任务的单位,都要形成一套规范的征集体系,明确专人负责,要求参与企业如实填报各方面的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信息校准
信息校准工作需要信息涉及到的部门合作完成。
在市政府征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我局将征集的信息分类后书面交至有关部门进行校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书面校准结果。对未能按时校准的信息要特别注明,对校准过程中信息出入较大的要做出明显标识,并将经校准的企业资信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环节作为重要参考。
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校准的信息进行汇总后,及时上报局办公室,纳入我局和市信息中心数据库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本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列入我局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参与企业信息库,做到全程跟踪,动态管理。
(二)公开信息和上报信息由局政府关联事项信息公开和资信收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把关。涉密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对政府关联事项相关企业参与过程的工程质量、结果和奖惩情况如实记录,纳入数据库,确保政府投资的“阳光操作”和参与企业的诚信经营。
本办法规定事宜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26 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