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局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家庄市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市收费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一般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和政府还贷公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公路收费权,同时履行收费期间的改建、养护、绿化、水土保持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市交通局为全市收费公路的主管部门;市路桥投资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代表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养护等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收费公路需收费权转让、抵押或改变收费性质时,须经市交通局商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同意后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营性公路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履约,收费权及其它权益未经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进行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收费公路改建、养护等工程的公路建设管理及招投标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发生时,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在1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 市交通局对全市收费公路的收费、改建、养护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收费公路人员编制应执行省交通厅核定标准。 第十条 新增设收费站的人员编制,应经市投资中心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备案。省管收费公路新增人员编制须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收费站新招聘收费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通过市交通局申领《河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证》。 第十二条 收费站管理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投资中心报市交通局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设收费站收费标准的申请及对原收费标准的变更或调整,须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收费站负责具体收费业务及收费设施的日常管理。对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形象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收费站要充分发挥监控设施的作用,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监控人员要正确操作监控设备,认真做好监控记录,监控录像要保留30天以上,遇有重大问题要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收费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示牌及收费站标牌,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收费用途、监督电话等事宜。按照“一站两点”方式收费的站点要设同向一次收费标志。 第十七条 收费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岗位规范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收费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八条 收费站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提高收费队伍素质。 第四章 改建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局计划处负责管理,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有关县市交通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外业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经市交通局会审后申请省有关部门进行外业验收或文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公路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等级应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要按计划实施,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资金、计量支付等情况报市交通局计划处、公路处和财务处。工程设计变更须按审批权限报市交通局审批或通过市交通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合格后,交工验收报告及时报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和市交通局公路处备案,竣工验收单位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项目试运营2年后,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认定、项目法人自检认为项目完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报市交通局公路处,由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由局公路处组织,主管局长或局总工主持,局计划处、财务处、公路管理处、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后,交(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市公路管理处存档。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必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对养护、绿化(含绿色通道)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费用从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日常养护,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目标要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好路率应保持在90%以上;小修保养、绿化、标志标线工程费按照省交通厅国省干线标准测算,按市交通局下达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中心负责收费公路路况和桥梁等级评定、编制大中修工程及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石闫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负责),经初审后报市交通局计划处,由市交通局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按市交通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大修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大修工程施工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公路处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实施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一次进行。项目法人要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整理竣工资料,通过市交通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大中修工程由市交通局负责竣工验收的,由局计划处组织,主管局长或局总工主持,局公路处、财务处、质监站等相关部门参加,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影响公路畅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由市交通局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在通行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中心、市公路管理处每月25日前按规定向市交通局报送有关报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月报表、收费公路日常养护月报表和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报局计划处,大中修工程计量支付情况报局财务处,大修工程工程进度和计量支付情况报局公路处。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 公路好路率低于80%; (二) 路面状况指数PCI、行驶质量指标RQI值评定为差等; (三) 存在公路危桥。 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局上报省交通厅,责令停止收费,并由市交通局指定其它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承担。 第三十四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市交通局组织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应当在限期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通过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提出公路移交申请。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 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要严格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公路在每年年度终了时,须经会计事务所对其经济业务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合作公司负担。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由市交通局组织、合作双方共同参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报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市投资中心。市投资中心应按票款相符原则,对上月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经营性公路合作公司在开户银行必须预留合作双方负责人的印鉴,并由双方负责人分别指定专人对印鉴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公路次年的费用支出预算提交董事会前,合作公司需将支出预算交市投资中心审核(石闫公路由市公路管理处审核)。 第四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表报送市交通局和市投资中心(石闫线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性公路利润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1、合作公司编制利润分配方案; 2、合作公司将利润分配方案交市投资中心审核,并报市交通局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内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还贷公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每年二季度末,由市投资中心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市交通局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 第四十六条 通行费收入计划下达后,由市投资中心根据上年通行费征缴完成任务情况,将收入计划分解到各收费站,并报市交通局及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每年市交通局财务处、计划处负责对市交通局管理的通行费资金进行切块,具体切块内容如下: (一)通行费征收部门管理经费,包括收费站区专项费用; (二)偿还贷款本息资金; (三)收费公路大中修及养护资金。 第四十八条 省市合建收费公路、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收费公路改建工程资金管理: (一) 工程直接费用、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按中标价由市投资中心实行合同管理; (二) 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预留费用、施工技术装备费等其它费用的使用,按市交通局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包括小修保养、绿化、标志标线等资金): (一) 省市合建政府还贷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市交通局按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将资金拨付养护单位。 (二)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政府还贷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市交通局按照养护计划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将资金拨付养护单位。 (三) 由市交通局做业主的经营性公路的小修保养资金,由收费公路企业法人将小修保养资金上交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由市投资中心拨付养护单位。 (四) 由县交通局或其它单位做业主的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资金,由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按照市交通局下达的小修保养资金计划,将小修保养资金拨付业主单位,再由业主单位拨付养护单位。 (五) 由市交通局下达计划并由市投资中心或市公路管理处统一组织施工的绿化、标志标线、保洁、迎接检查等养护工程,由各收费公路企业法人(法人组织)根据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将资金上交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将资金拨付市投资中心或市公路管理处。 第五十条 经营性公路的改建、大中修工程,按照市交通局下达的计划,由合作双方按合同约定筹集资金,并按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工程交工后3个月内,工程款(除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施工单位。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市收费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第五十二条 对于所收取的路产损坏赔偿费、补偿费及公路用地占用费,按照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县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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