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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2008-04-07 11:11:30

石家庄市交通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执行标准。本执行标准分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养路费征稽管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公路管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7、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擅自修建小桥或修建小型渡槽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中桥或修建中型渡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建大桥或修建大型渡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修建特大桥或修建特大型渡槽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6、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含500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含2000米),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限5%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做登记处理,一般不处罚。但对累计超限3次以上的(含3次),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超限5%以上30%以下的(含30%),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可以处1000元罚款;
5、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可以处2000元罚款;
6、对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超限100%以上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的,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损坏、移动、涂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测桩、界桩、护栏、标桩、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移动检测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移动花草林木、养护设施、防护构造物、排水设施、专用房屋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取土、沤肥、烧荒、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在路肩上行驶机动车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可以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5、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设置停车场、洗车场、维修站(场)、加油站以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烧窑、制坯、挖沟引水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有害液体输送管道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将三、四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将一、二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版面单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版面单面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含20平方米),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版面单面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版面单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5、版面单面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平交道口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平交道口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含15平方米),可以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平交道口面积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的(含25平方米),可以处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平交道口面积25平方米以上35平方米以下的(含35平方米),可以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5、平交道口面积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平方米),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限5%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做登记处理,一般不处罚。但对累计超限3次以上的(含3次),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超限5%以上30%以下的(含30%),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处1000元罚款;
5、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处2000元罚款;
6、对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超限100%以上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的;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7、未持有效《通行证》的,按以上1-6项规定处罚;
8、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持有效《通行证》,未按核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可以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使用租借或转让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5、车辆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一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5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小型[蓝牌或7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小型(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大型[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000元
4、大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具有上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假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0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客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一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第2项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四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五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六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乘客造成一定损失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3000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并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十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小型车辆[蓝牌或7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蓝牌或7座(含)以下]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60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2次以上(含)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大型车辆被举报投诉的;客运车辆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伪造、涂改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十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客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十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十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九、《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二十、《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第四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偷漏费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1倍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 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3倍的罚款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客运收费凭证,使用假凭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5倍的罚款
二十一、《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冀交财字[1996]178号)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二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5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小型[蓝牌或总质量小于6t(含)]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总质量大于6t且小于14t(含)]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或总质量大于6t且小于14t(含)]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重型[黄牌或总质量大于14t(含)]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000元
4、重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具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假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0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重型车辆[总质量大于14t(含)]货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一项,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二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并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2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
处罚基准:1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2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万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3000元
 十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十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重型车辆[总质量大于14t(含)]货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十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十八、《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十九、《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就地卸货,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4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二十、《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偷漏费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1倍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 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3倍的罚款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收费凭证,使用假凭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5倍的罚款
二十一、《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冀交财字[1996]178号)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三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重型车辆[总质量大于14t(含)]货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并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改装凭证,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改装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包装、盛装、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十四、《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十五、《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就地卸货,视情节轻重,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4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0元
十六、《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偷漏费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1倍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 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3倍的罚款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收费凭证,使用假凭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其他应当以最高限额处罚标准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5倍的罚款
十七、《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冀交财字[1996]178号)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违法,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且尚未交付车主的。
处罚基准:警告
2、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以下,且可以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5000元
3、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含)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2万元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初次违法,且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1辆的,并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1辆以上3辆以下且能够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 5000元
3、不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数量为3辆(含)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万元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 2万元
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大、重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000元
4、大、重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具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假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00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七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四条  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取得;
(二)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万元
(三)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四)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0万元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五条  对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万元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五条  对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主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的罚款。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0%的罚款。
四、《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五、《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未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未正确使用计程计费器。不使用计程计费器或者不出具票据者,承租人有权拒付车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
六、《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更新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5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1000元
七、《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87号令)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三轮车、人力车在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处罚基准:500元
(二)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或停止后私自营运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4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4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四)雇用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和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200元
3、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300元
4、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五)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倒卖营运证的,除收缴营运证件外,对责任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并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并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4000元,并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缴有关营运证件
(六)未按规定装置、使用标志灯、计价器、语音报话器、发票打印机,无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本车租价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每项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处罚基准:100元
(七)以不正当手段抢揽乘客或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拒载乘客,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处罚基准:1000元
(八)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车容不整洁、不卫生的,在车体上设置广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使用服务用语,随意停放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每项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能主动配合检查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3、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00元
九、《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组织不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三个月本单位车辆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交通局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2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25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十、《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组织不按时查找被举报车辆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处罚基准:100元
十一、《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罚的经营行为,交通局应在其营运证和服务监督卡上进行记载。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现二次严重经营违章或十次一般经营违章的,该营运证和服务监督卡自行作废。由交通局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严重经营违章和一般经营违章的标准,由市交通局确定。

第三部分  养路费征稽管理

一、《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养路费外,每逾期一日,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和处以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5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30%的罚款。
2、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12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50%的罚款。
3、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13—18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70%的罚款。
4、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19—24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100%的罚款。
二、《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没有牌证和报停后上公路行驶的车辆,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一日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没有牌证或报停1—3个月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50%的罚款。
2、报停4—6 个月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100%的罚款。
3、报停7 个月(含7个月)以上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200%的罚款。
三、《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倒换牌证或者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一日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倒换牌证、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或罚款单据时限在1—3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一倍的罚款。
2、倒换牌证、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或罚款单据时限在4—6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两倍的罚款。
3、倒换牌证、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或罚款单据时限超过6个月的,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三倍的罚款。
四、《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领取养路费票证但未随车携带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罚款10元。
五、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  第二条第四款: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自进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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